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山东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调查研究

12机构可承办中央金融企业产权交易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12家机构为首批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

《通知》称,经各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根据财政部此前印发的《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条件,确定12家机构为第一批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名单中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通知》印发前已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同时,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如发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应立即中止并第一时间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据了解,2020年10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暂行规定》,明确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