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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202011日起,山东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一是提高伤残津贴标准。适当向重度伤残职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85元、170元、160元。二是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880.7元、2304.5元、1728.4元。三是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据测算,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工伤人员约4.3万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增加支出约46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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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