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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东:把财会监督打造成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把利剑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振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推动包括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在内的多项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是党的高层会议首次将财会监督明确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历史和现实表明,财会监督不可或缺,搞好财会监督不仅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党关于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内在要求。按照部党组部署,山东监管局对财会监督专题进行了深入学习调研,通过学思践悟,我们认为,财会监督应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把利剑,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义。

一、内涵和外延

准确理解和把握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前提。从广义上理解,财会监督是依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法规对财政、财务、会计行为开展的各种监管活动统称,监督主体主要有人大、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由财政部划到审计署后,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被赋予新的内涵,也就是区别于审计监督的狭义上的财会监督,主要指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财会监督活动。

狭义上的财会监督从内涵来看,是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授权,监督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执行情况。从外延来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财会监督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主要指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预算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包括监督中央国库业务,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彩票市场,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等。二是财务监督,包括监督基建财务制度、行政性经费财务制度、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基金财务制度、有关社保资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三是会计监督,包括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等。只有真正把握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才能落实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三定”方案授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并牵头联系其他部门统筹做好财会监督工作。

二、目标和方式

财会监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目标和路径才能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财会监督的目标应是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保障党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具体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财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一方面严肃财经法纪,从源头上铲除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有效融合,着力解决各方面监督协同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 增强监督的协同性和有效性,使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二是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有利于构建预算、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推高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推进经济领域源头治本防治腐败,实现财会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财会监督的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审核、核查、检查、监控、督导、调研、评价等。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主要分为业务管理机构和执法检查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由业务管理机构和执法检查机构共同履行,依据各自管理职能进行;财政执法检查职责由执法检查机构履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财政部执法检查机构由专职执法检查机构和授权业务管理机构组成,其中专职执法检查机构为监督评价局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授权业务管理机构为综合司、国库司、资产管理司等司局。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须提前编制计划经部党组研究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由中央办公厅统一报党中央审批后才能执行。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统一更名设立为监管局,这是进一步加强党对财政工作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发挥财政监管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工作职能细化规定》,各地监管局除个别事项需财政部统一授权(如根据财政部部署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外,财会监督许多职能已经固化,如监督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国家财税法规在属地执行和落实情况;监控属地中央收入征管和执行情况;监督国家金库办理属地中央预算收入业务;审核及监控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以及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监控中央转移支付在地方执行情况,并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债券情况,核查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监管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这些职责调整变化,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局“铁军”和“尖兵”的作用,实现财会监督的最大效应。

三、法治化与信息化

法治化和信息化是财会监督的两个“翅膀”,只有坚强有力才能飞得高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与财会监督有关的法规制度散落于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立法层次较低,法律约束力较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加强财会监督,为财会监督提升立法层级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重点应从以下方面发力:一是修订《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财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厘清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边界。二是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财会监督的威慑力。三是出台《财会监督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财会监督的职能范围和操作规程,提高财会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方面的重要作用。

信息化时代,财会监督的成效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化的推广应用。目前财会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时代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应与时俱进深入推进。一是提高财会监督大数据运用水平和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重点是消灭信息孤岛,实现两个贯通:财政内部预算、执行、监督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贯通,构建全国统一的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财政与税务、“一行两会”等部门的信息平台贯通,实现信息共享,凝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成效。二是提高财会监督专职机构自身信息化水平。完善升级现有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检查工作软件,一方面保持信息化手段的先进性,强化网络联通、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分析能力,另一方面使信息管理覆盖从项目立项、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函、问题审理、处理意见下达到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溯。同时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改革要求,健全监督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三是继续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质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创造条件让公民行使监督权,提高财会监督的群众和媒体参与度。一方面在做好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审计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债务信息、绩效评价信息等;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创新公开方式。另一方面是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质量,特别是提升上市公司年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将“不做假账”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单兵作战与协同统领

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的主体之一,必须发挥财会监督的主导作用。但财会监督的对象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企事业单位,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仅靠财政部门一家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财政部门作为财会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在财会监督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其他部门监督的积极性和作用,形成财会监督合力。

发挥财会监督的主导作用,应重点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财政内部牵头部门与协作部门的关系。应加强财会监督的顶层设计,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跨司局协调机制,科学划分专职监督执法机构与各业务管理机构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权和责任,实现财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财政、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也是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关系。在财政监督中应融入财务、会计监督的手段,扩大财政监督成果;在财务、会计监督中应关注财政监督的方针政策,保障财经法规和重大财税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三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关系。由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把财会监督贯穿于财会活动的各个环节,并随着财会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提高监督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先进性;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成果运用,逐步形成财会监督与决策、执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财政部门财会监督发挥统领作用和协同效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人大监督协作。依法有序推进财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实现财政——人大预算监督的信息化、网络化,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对财会监督的推动作用。二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协作。对于财会监督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财会监督问责。三是加强与审计监督协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财会监督成效。四是加强与主管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内部监督作用,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加大内部整改力度,减少外部监督的压力。五是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以及监管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发改、统计、税务、海关以及“一行两会”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减少重复劳动,提高监管效率。六是加强与舆论监督的协作。对舆情反映的财会热点问题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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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