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山东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政策法规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鲁监〔201727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不含青岛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东省实际,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日常征缴工作和集中收缴2016年度风险准备金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风险准备金由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内缴纳义务人(不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中央企业,下同)向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东专员办)申报和缴纳。 

  二、缴纳义务人按照《办法》规定,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山东专员办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缴纳义务人首次申报时,应填列《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方式申请表》,盖章后报山东专员办审核。 

  三、风险准备金实行直接缴库,缴款义务人直接将应缴款缴入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具体收缴方式和流程按照《关于中央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驻鲁监〔2016117号)规定执行。缴纳义务人首次申报时,应填列《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表(2016年度)》和《财政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常用缴款人信息采集表》,盖章后报山东专员办备案。 

  四、《办法》转发后,山东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号)要求,组织集中收缴2016114日至426日期间的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不得因集中收缴2016年应缴风险准备金而擅自调高汽、柴油价格。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次集中收缴风险准备金的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二)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三)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四)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五、缴纳义务人应高度重视风险准备金申报和缴纳工作,严格遵照《办法》规定,按时申报和缴纳风险准备金,不得拒绝或拖延。 

  六、山东专员办将按照《办法》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七、缴纳义务人在申报和缴纳风险准备金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请与山东专员办联系。如需获取相关文件及申报资料,请登录山东专员办外网网站下载。山东专员办相关信息如下: 

  外网网址:http://sd.mof.gov.cn/ 

  联系单位:山东专员办业务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巩亦平  0531-86063008 

  高瑞河  0531-86063026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共青团路5 

  邮政编码:250012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方式申请表 

        3.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表(2016年度) 

        

    

    

  财政部山东专员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213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