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省各企业自备电厂: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自备电厂缴纳事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企业自备电厂应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的基金,要及时足额补缴。
二、并网企业自备电厂缴纳基金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所属市供电公司代征,按月向企业所在市供电公司申报缴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市供电公司认真履行基金代征职责。
三、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东专员办)直接征收基金。各有关企业自备电厂应于每月10日前向山东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基金。山东专员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基金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山东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确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基金。
四、企业自备电厂应强化依法缴纳基金意识,按月申报缴纳基金。山东专员办年度终了对企业自备厂缴纳基金情况进行清算,必要时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基金的企业自备电厂,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
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