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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鲁监〔201623 

  

各市供电公司、山东省各企业自备电厂:  

现将《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供电公司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切实履行代征责任。各并网企业自备电厂及时足额向所在市供电公司缴纳专项资金。各市供电公司受专员办委托向相关缴纳义务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将专项资金及时上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后汇总上缴。 

二、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东专员办)直接征收专项资金。各有关企业自备电厂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山东专员办审核完成后,确定专项资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上缴专项资金。 

三、各企业自备电厂要充分领会《通知》精神,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强化依法缴纳基金意识,按月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山东专员办将进一步加大对各企业自备电厂缴纳专项资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基金的企业自备电厂,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 

  

  

  

  

  

  

  

  

  

  

201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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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5日